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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轨取证公司非婚生子亲子鉴定问题

在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中没有父母双方名字时,做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是非常必要的,该鉴定会对小孩之后的教育、出国、就业均有所影响。在出生证明中有父母双方的名字,以及有其他相关证据线索能初步证明孩子的父母是谁,在一方拒绝配合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该认定的判决书含义比较重大,它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抚养费的依据,更是起着出生证明的重要作用。在孩子以后教育、就业、政审、出国申请等行政办事程序中有可能作为审查的依据。因此,建议所有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应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和父母身份问题。

(1)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2)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

据此,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实现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3)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对策;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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